上海市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规定

原文: math.ecnu.edu.cn

一、在上海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的道路,以及外环线以外的高架道路上发生车物损坏或车载人员轻微伤的机动车单车或者两车交通事故,车辆能够移动的,当事人必须按本通告规定快速驶离交通事故现场。

  二、发生单车交通事故,未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的,当事人可自行驶离,并报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以及需要民警到场的,应立即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处理。

  发生两车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在共同标明车辆位置(有条件的可拍摄事故现场)后,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问题,并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也可以报警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车辆在事故现场的滞留时间,不得超过5分钟。  

 三、对按通告规定快速驶离事故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轻、减轻处罚,一般不并处吊扣驾驶证,情节轻微的,不予处罚。对未按通告规定及时驶离事故现场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处吊扣驾驶证


早在2000年2月,市公安局就颁布了《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通告》,实施两年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存在不完善之处。2002年,在市委、市政府领导的关注下,市公安局经过深入调研与广泛征求各方意见,于12月20日重新修订发布《上海市公安局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通告》,决定从2003年1月1日起,在本市外环线以内(含外环线)的道路,以及外环线以外的高架道路,推行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新办法。

  “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一种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办法,要求事故当事人在最短时间内,快速驶离事故现场,或快速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迅速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事后再报警等候民警处理或自行协商民事赔偿。新颁布的《通告》有以下三个特点:一是具有强制性。发生事故后,凡符合“快速处置”条件的事故,当事人必须迅速将事故车辆就近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恢复道路畅通。当事人如不迅速撤离或借故滞留于事故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从重处罚。二是具有选择性。当事人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后,有多种事故处理的方法供当事人选择。1、没有损坏公共设施或他人财产的单车事故,以及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的两车事故,不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可自行驶离;2、需要保险公司理赔的或不能自行协商解决民事赔偿的,报警等候民警处理。三是具有鼓励性。当事人按通告规定快速处置事故现场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在处罚上依法给予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事故当事人应在以下情况下必须“快速处置”:1、事故发生的地点,在本市外环线以内的道路,包括外环线道路,以及外环线以外的高架道路。2、事故的类型,属机动车单车事故,或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两车事故。至于三辆以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以及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快速处置范围。3、事故后果不严重,车物损坏或驾驶员、乘车人员属轻微伤,损害后果可以是单一的车物损坏,或单一的人员轻微伤,也可以是两者同时兼有。4、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能够移动。当事人快速处置交通事故现场的程序:1、首先在车后放置三角型的故障车警告标志牌,打开车辆危险警示灯(双跳灯),夜间还需开启车辆示宽灯。2、确认车辆损坏和车载人员受伤情况。3、属于两车事故的,双方共同标明车辆位置。4、符合“快速处置”条件的,应当立即将车辆移至附近不影响交通的地点;不符合条件的,立即报警等候处理。   


中新网2003年6月10日电 从今天起,为最大限度减少因交通事故(包括抛锚)引发的道路拥堵,方便市民出行,提高执法效率,上海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关于快速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现场通告》精神,出台若干新规定。

  一、当事各方对事故事实无争议的,应立即快速撤出交通事故现场(无需作现场定位标记),将车辆移至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肇事人一般应负事故全部责任。1、追尾前车的;2、倒车尾撞后车的;3、溜车的;4、不按规定开关车门的;5、逆向行驶的;6、闯单行道或禁行道路行驶的;7、变更车道未让本车道车的;8、支路车未让干路车的;9、转弯车未让直行车的;10、不按规定超车的;11、不按规定调头的;12、不按规定会车的;13、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14、遇放行信号未让先被放行车的;15、遇停止信号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6、遇停止信号T型路口直行车未让被放行车的;17、支干路不分的路口,非公共汽车、电车未让公共汽车、电车的;18、支干路不分的,同类车未让右边来车的车辆;19、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车未让右转弯车的;20、进入环形路口车未让环形路口内车的;

  三、当事人撤出现场后,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达成协议的,报警后由执勤民警到场办理结案手续;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填写“确认书”后到事发地交通事故处理部门办理结案手续。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标明固定车辆位置后,撤离现场报警等候处理。1、对事故事实有争议的;2、一方驾驶员属酒后、无证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的。

  五、执勤民警接报警后,应迅速赶赴现场,并视不同情况快速处置、快速撤离:1、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车辆已移走。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下且达成协议的,填写“协议书”;损失金额在1000元以上或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暂扣驾驶证,移至事故科处理。2、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有争议、车辆已移走的,根据当事人已标明的车辆位置,制作现场记录图;车辆未移走的,迅速固定车辆位置,将车辆移走后制作现场记录图;3、对应当自撤未自撤的当事人,在开具暂扣凭证时做好记号,由事故处理部门按市公安局通告规定作扣证处理。4、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多车相撞事故,也应坚持快速抢救、快速清场、快速撤离的原则,不得人为延误处置时间而阻碍道路畅通。

  六、当事人撤离现场,应将车辆移至下列地点:1、在高速公路上,就近移至紧急停车带内或者硬路肩上;2、在高架道路、隧道、外环线上,就近移至上下匝道斑马线、出口处导流线或者地面道路;3、主干道上,就近移至附近的支小道路;4、其他道路,就近移至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上或其他不妨碍交通的地点。